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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家庭的破壞者

‧講師︰林文良牧師 
‧經文:出廿:14、17;申廿二:22;來十三:4
主日禮拜是以上帝的話語為中心,信徒每日的世上生活是以主日禮拜為中心。各位兄姐,你是否享受每一主日的禮拜?你如何享受每一次的禮拜呢? 
如果這是一篇針對大我一輩或和我同輩的人所講的講道篇,各位必定認為這樣的信息是理所當然的。可是,這若是一篇針對時下的大學生或青少年所講的講道篇時,他們或許會認為這樣的信息跟不上時代,這時代沒有人再講這種古板的道理!

今天的信息雖不是針對訂、結婚的場合,卻是一篇大家都必須謹慎去聽、去行的信息,因為在這世上你我都渴望建立一個榮神益人的「家庭祭壇」(年度主題目標)及「甜蜜家庭」(月主題目標)的目標。
 
一、性是上帝所賞賜的,婚姻既是神聖及潔淨的,婚姻的性也是如此,反之亦然:
希伯來書十三:4說:「人人應該尊重婚姻的關係;夫妻必須忠實相待。上帝要審判放蕩和淫亂的人。」(現修本),至於和合本講的更直接:「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

為什麼說性是上帝所賞賜的呢?原來這追溯到造物主上帝創造人類時,祂造男也造女,造男女為他們彼此的需要,讓他們有求偶的本能。因此,當上帝將亞當擺在伊甸園裡的時候,就創造他對於另一半(妻子)的需求。的確,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神聖的制度,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的一男與一女彼此結合成為一體之肉體上的性是自然而然的,是合宜的,是聖潔的,是和一個人的心智及心靈的素質同樣的重要。
   
從創世記我們知道上帝一方面通過婚姻的“性”關係來繁延後代,另一方面婚姻的“性”關係乃為著彼此的幸福,彼此相愛,相互安慰。所以,夫妻兩者以外的性關係是上帝所不容的,聖經把它稱為「姦淫」,也就是濫用性關係(即亂倫)。既然男女之性的本能或性的功能是上帝美好創造的一部份,姦淫就是牴觸上帝的命令,敵對上帝,得罪上帝!
   
有一項今年六、七月報載的數據令你我難以置信,針對比較保守的南台灣大學生性態度的調查,結果89%認為性行為是正常的,71%贊成性行為,27%有性經驗,可見大學生對性愛觀念的開放程度。根據青輔會青少年政策白皮書統計數據,全國每年至少有三萬名少女未成年懷孕,每年有兩萬五千名青少女墮胎。在美國,每年十位青少女當中有一位懷孕,即有一百萬人,其中40萬人以墮胎中止懷孕,40%在廿歲以前至少懷孕過一次。
   
許多人以為“性”就是“愛”,所謂“性愛、性愛”,或者所謂“(婚前)性行為就是做愛”,誤以為“愛”一定要有“性”,殊不知這兩者有其先後順序,就好比交響樂團的調音一樣,一定不是先從鼓或小喇叭調音,而是從長笛或小提琴開始調音的,否則鼓或小喇叭會壓過聲音較纖細的樂器。“性”與“愛”的道理就是這樣。愛情是很微妙的,是漸進式的發展,過早的性關係卻把男女兩人之間單純的愛情窒礙在性衝動裡。“眞愛”是需要忍耐、是需要等待的!

這世代的人,包括時下的年輕人,不用敬虔或尊重的態度來看待“性”這件事情,因此身為父母的人有責任根據聖經的教導來教育我們的青少年兒女。父母要讓他們知道“性”是來自上帝的賞賜,是聖潔的賞賜,要正確合宜地使用它、享受它,更要以尊敬上帝的態度保護它,避免玷污它,甚至因它而犯罪!
 
二、上帝把姦淫看作是一項嚴厲可怕的罪:
姦淫絕不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姦淫在上帝看來反而是得罪上帝的重大惡行之一。翻開整本聖經來看,有太多證據顯示上帝是如何地看待姦淫最就知道,姦淫是一項邪惡的罪行,被上帝及社會恨惡韃伐,該受最嚴厲的刑罰。現代社會卻用另類名詞來美化它,說什麼「婚外情」、「一夜情」、「外遇」、「艷遇」、「同居」、「性伴侶」…………等等。
   
最清楚的證據之一記載在上帝十誡裡,姦淫是絕對不准的:「不可姦淫……………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出廿:14、17)另一處證據記載在:「若有人跟以色列同胞的妻子私通,姦夫和淫婦都要處死。」(利廿:10);「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申廿二:22)。請各位注意,耶和華上帝命令行姦淫的人處死刑。另外,各位若翻開箴言來看,有太多經文記載有關姦淫通向地獄的教訓(七:27;九:13~17)。

在初期教會時代,使徒保羅對哥林多及以弗所的人教導什麼樣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呢?「難道你們不知道邪惡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嗎?不要欺騙自己呀!凡是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都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林前六:9~10);「無可懷疑地,淫亂、污穢,或貪婪的人(貪婪等於拜偶像)絕對不能成為基督和上帝國的子民。」(弗五:5)上述足証姦淫的罪行在上帝看來與不信眞神、拜偶像(十誡的第一、二誡)的罪行同樣嚴重!
   
牧者提出這些經文的用意不是要盡說些刺耳聽不進去的話,更不是要恐嚇會眾,聖經上帝的話語是上帝祂自己的命令給人實踐,不是拿來恐嚇的。我的用意是要提醒各位信徒兄姐,上帝真地把「婚外情」(亂倫)看作是一項毀滅生命、毀滅家庭、毀滅社會不可赦免的一項罪行!

今日台灣離婚率在亞洲所有國家當中排名屬一屬二,在全世界的排行絕對是三名以內的。離婚導致家庭破碎絕對不能只歸咎兩人個性不合,不合就離。離婚豈不咎因於「姦淫」,離婚使得台灣社會付出驚人的成本!卅多年前,我的六姑就是外遇的受害者,她是經由我的父親在大園教會證婚合婚的,在孩子幼年時就因先生外遇終告離婚,連我的父親都被蒙在鼓裡。我相信再當時,六姑的離婚也造成對整個家族的衝擊及不名譽!在今日的台灣社會,外遇、離婚簡直是司空見慣之事,我知道在各位兄姐身旁有這樣遭遇的人比比皆是!

結論言之,一方面,「性」絕對不是「只要我喜歡,有啥不可以的」,「性」必定是在婚姻關係裡的一項祝福。另一方面,在婚姻應許外的亂性,是自取沉淪、自取滅亡,上帝決不寬恕。

八月26, 2007 at 10:37 下午 發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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